2006年8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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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口袋和脑袋的博弈
本报记者 陈卓 实习生 郭焱

  前不久刚刚一审结束的柯以敏与杭州“致中和”的广告代言之争,让公众的视线再次聚焦到明星代言这一热门又神秘的话题上来。
  在圈外人看来,明星代言就是一个个鲜亮的广告形象、一笔笔天价代言酬金,还有一桩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代言纠纷和官司,内里乾坤却总是雾里看花,说不清也道不明。
  对明星和企业而言,一次代言好比一场赌博——下对了注,明星出名、产品热卖,双方共赢;一旦出了点纰漏,便难免陷入费时费力的纠纷和官司,吃力不讨好。
  那么,如何才能让明星代言成为双赢甚至多赢的好事呢?我们试图透过一些发生在浙江的实例、一些参与者的观察与思考,一窥其中的奥妙和“软肋”,从而给人以裨益。

  打官司:违约不违约争的就是合同条款
  上个月中旬,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艺人柯以敏与杭州致中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该传媒广告公司、柯以敏与“致中和”订立的合约,“致中和”赔偿该传媒广告公司和柯以敏损失33万元。
  判决一出,“致中和”很快对法院认定其违约并向原告作出赔偿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这场代言官司中所涉的合同签于2005年7月,而官司的导火线却是柯以敏担任“超级女声”评委时的某些言行——“致中和”认为柯以敏的这些言行严重影响和违背了当初委托其进行产品宣传的意愿和目的,发函要求解除合约。为此,两原告认为“致中和”违约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上,柯以敏的这些言行是否违约,也是这场官司争议的焦点。最终,一审法院是根据三方签订的那份合同的内容来判定的:法院认为,柯以敏在担任“超级女声”评委过程中带假发等行为并不违反合约的约定,也未给致中和公司带来公司形象方面的损害,而且合约也没有约定柯以敏不能退出“超级女声”的评委。因此,法院认定致中和公司在没有约定和法定解除合同事由出现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属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一审结束后,致中和公司授权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孔夏雨发表声明:柯以敏在“超女”决赛评委职务上的表现和行为,是她本人作为一个艺人的风格和权利,致中和公司无权也无意干预。但作为合同的一方,致中和公司有权按合同要求和代言人公众形象要求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万人签名”事件发生后,致中和公司认为柯以敏确实不符合“致中和”这一温和稳健的健康产品品牌的代言人身份,因此,在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时有权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这是在履行‘不安抗辩权’——预期对方不能完成合同目的而提出的解约,并不违反法律。”

  签合约:早请律师逐字逐句细推敲
  今年3月,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以平均超过10个点的收视率以及超过30%的收视份额创下了电视剧收视记录。而这部热播的电视剧,也让一家服饰公司终于找到了合适的代言人——今年4月,浙江庄驰服饰有限公司初步确定《乔家大院》主演陈建斌和蒋勤勤为形象代言人,因为剧中表达的“崇重商业、诚实信用、任人惟贤、重视商业信息的运用”等商业理念和主角的形象正是庄驰服饰所需要的。
  经外围考察后,双方进入协商缔约阶段。值得一提的是,庄驰服饰在第一时间聘请了律师孔夏雨介入,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均由他负责把关。
  认真研究了同类合同后孔夏雨发现,以往的内地演艺合同的格式大都是模仿港台方面的,却往往没有考虑到港台地区的法律规定与大陆有所不同,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常常会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况,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另外,由于陈、蒋二人分别签约在不同的经纪公司,客观上也增加了缔约的难度。好在当时陈、蒋二人正在热恋中,所以孔夏雨和庄驰服饰商量决定,先找陈建斌的经纪公司谈,有些细节请他与蒋勤勤的经纪公司沟通,这样可以事半功倍。
  具体合同的商谈开始了,庄驰服饰和经纪公司双方均有律师参与。在那几天里,双方每天谈到深夜,对合同条款几乎是逐字推敲。商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艺人的确定、广告发布的区域、演艺时间、艺人严重违约的评判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大家有个共识:谈判时艰难些、细致些,履行起来就相对容易些。
  “企业要实现怎样的合同目的?这点非常关键。如果艺人的言行使公众的美誉度、信任度下降,那么会直接导致让产品销量上升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是,艺人的言行是否符合社会主流的判断标准,往往又是较为主观的。”鉴于艺人违约的判断标准是以往的明星代言中企业方比较容易忽视的,孔夏雨对此做出了特别的建议:在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将此条款进行细化。“这样,有助于发生争议后权利、义务的判断。”
  另外,“拍摄广告时,艺人穿着服装的套数是比较重要的条款——通常经纪公司会要求少一些,企业则要求多一些”。为此,孔夏雨和企业方面事先咨询了北京的资深艺人。他们表示,拍摄广告时最关键的是艺人的状态,服装套数多少直接影响拍摄时间的长短,如果拍摄时间过长、艺人露出疲态,广告拍摄反而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合同中最终敲定的是一个比较人性化的条款:先暂定一定的套数,具体实行则视规定时间里艺人的状态而定。
  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演艺经纪概莫能外。“如果都能贯彻‘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救济’的非诉讼理念,纠纷就会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成本就会降低;律师也不会在出了纠纷后忙于充当‘消防员’。”孔夏雨说。

  求规范:各守本分防患于未然
  明星代言广告是信息社会出现的新现象。演艺明星希望通过代言广告实现一定的自身价值;企业则希望利用名人效应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这一模式从理论上讲是互利与共赢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据了解,在北京、上海等明星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代言纠纷的发生也较频繁。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这种“联姻”是一种新的法律现象,其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就拿双方签订的代言合约来说,动的方面看应该属于表演权许可合同;静的方面(例如平面广告)则应当属于肖像权许可合同;其衍生的系列问题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但是,我国内地现有法律对这一领域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备,存在着不少空白点。明星、企业乃至法律界人士,各方都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
  “从目前的一些纠纷和官司来看,在代言活动中,不少企业和明星都不够重视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许多的代言合同写得非常粗糙,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不够具体明确,很不完善。比如,对履行时间、明星出场次数、每次出场要求达到的社会效果等没有明确的约定;代言过程中若演艺明星的声誉下降甚至丧失,该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追究责任、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等等,也都没有约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律师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作为明星,一方面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在选择代言产品和企业时要把好关,签署合约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信守合同——一旦与企业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履行,帮助企业宣传好它的产品,实现企业的目标。明星一旦做了形象代言人就应该高度重视自己的形象包装和内涵修养。
  作为企业,首先要保证产品的质量,控制宣传推广的成本,不能本末倒置。同时,代言合同要订得严密,请律师把好关。“防患于未然”总好过事后“消防灭火”。
  作为律师,在代理明星代言的相关事务时,要认真研究合同的性质和违约条款,厘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重要的是,律师应提前介入,为企业和明星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双方规范地签订合同。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有利于这一领域的规范化、法律化。